为继续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和学校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2013年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干事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学院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认定的学生不得成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参与认定的学生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四、申请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设置。
五、认定程序和要求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湘潭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不再提交《湘潭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湘潭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本次认定工作每班名额为全班总人数20%左右,其中特困生名额为全班总人数7%左右。每班以班为单位于2013年10月28日之前统一将材料交至院学工办。
附:1、[附件:湘潭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附件: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附件:2013年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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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